問:請問如何辦理核準文件延期手續(xù)?
答: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兩年。項目自核準機關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同意項目變更決定2年內(nèi)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 2 年期限屆滿的 30 個工作日前,向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項目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10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開工建設的決定,并出具相應文件。 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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