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符合《指導意見》關于簡易注銷登記適用范圍的企業(y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一般程序辦理注銷登記,不得再次申請簡易注銷登記。
①曾被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簡易注銷登記的;
②曾被登記機關作出不予簡易注銷登記決定的;
③曾被登記機關撤銷簡易注銷登記的;
④企業(yè)曾主動撤銷簡易注銷公告的;
⑤企業(yè)在公告期滿后30日內(nèi)未向登記機關提交簡易注銷登記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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