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第四十二條(六)款“超過社會平均消費水平,享受價值相當或超過全部家庭成員5個月低保救助金總額的高檔消費項目或購買高檔消費品的”申請不予批準;已批準享受低保救助的,從查實的次月起取消其家庭的低保救助,并追回已發(fā)放的救助金。因此,需要根據購買商業(yè)保險的金額和家庭低保救助金總額來確定是否符合《辦法》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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