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發(fā)布第20號令《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guī)定了投訴應當提供的材料:(1)投訴人的姓名、電話號碼、通訊地址;(2)被投訴人的名稱(姓名)、地址;(3)具體的投訴請求以及消費者權益爭議事實。這樣規(guī)定是從組織雙方調解的工作實際出發(fā),確保有的放矢。同時,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也需要承擔應有的注意義務和舉證責任。
《辦法》明確了以下投訴不予受理:(1)不屬于市場監(jiān)管部門職責,或者本機關不具有處理權限的;(2)法院、仲裁機構、市場監(jiān)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政機關、消費者協(xié)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已經(jīng)受理或者處理的;(3)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4)投訴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權益受到被投訴人侵害之日起超過三年的;(5)未提供法定投訴材料的;(6)其他法定情形。這樣規(guī)定是為便民服務,對不予受理情形盡可能做“減法”,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同時遏制濫用制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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